

银行间债券发行定价迎来新规。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央行看来,定价是债券发行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债券市场能否将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到实体经济。近年来,央行已持续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定价的规范性,推动改善发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
《规则》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返费干扰定价、事先承诺发行价格、串通或合谋来操纵价格、虚假投标、蓄意大量申报并撤销以扰乱定价、代持代投等。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报价不能明显低于行业水平
在央行此次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规范承销机构行为是重要一环,包括禁止低价承销、强化信息隔离、建立健全评价机制等。
针对往年行业出现“打价格战”现象,《规则》明确,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报价,不得以低价包销或变相包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客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上,《规则》同样设定了边界,称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不当传递定价、申购或投标信息,误导或诱导投资者。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规则》还划出了几条明确的红线,如果承销机构出现“事先承诺债券投标价格或发行价格(利率)”、“承销期结束前预先购入承销的债券,以价格或发行量操纵为目的进行包销或变相包销”等行为之一,央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内部管控层面,《规则》强化承销机构利益冲突、信息隔离等内控要求,还提到“负责债券承揽承做的团队应当与负责债券销售的团队,保持必要信息隔离;债券承销业务应当与债券投资交易、存贷款业务、同业业务保持相对独立”。
此外,《规则》还提出,交易商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承销机构定价能力与承销机构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强化对承销机构行为的市场化约束。
认购时不得蓄意大量申报并撤销
除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外,《规则》也对发行人、投资者两端的行为边界进一步厘清。
针对债券发行人,《规则》明确,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认购发行人债券的,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规则》还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发行人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禁止发行人干预投资者认购决策或以返费等方式干扰定价。
在投资者端,《规则》同样列出了负面清单,即明确禁止投资者虚假投标;不得蓄意大量申报并撤销,扰乱债券发行价格(利率)及配售;不得以干扰价格为目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若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央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一线监测
《规则》还强化对发行定价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一线监测、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统一执法闭环管理机制。
据了解,市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1.强迫压低承销费用,或将承销机构选聘直接或间接与债券发行价格(利率)或认购规模挂钩;
2.承销机构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利益冲突等内部控制机制;
3.承销机构以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承销机构接受委托投资,未按照本规则注明委托人信息;
5.市场参与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管理、传递、披露、留存信息;
6.组织债券发行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
除了前述禁止行为外,市场参与者如果出现“以返还承销费,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投资损失等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定价”、“单独或通过串通、合谋等方式操纵发行价格或数量”、“以不正当方式操纵债券市场价格和发行规模”、“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代持、代投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主体输送利益”等行为之一,央行也可以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还明确了多层次的监测机制。央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债券发行定价的监测,发现债券定价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股市如何配资,可以通过函询、约谈等措施及时向有关机构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说明和定价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积极发挥一线监测作用,对业务涉及的发行定价环节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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